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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功平律师
彭功平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未登记在册的房屋共有人,如何维权?

民商法2019-08-02|人阅读

“世界上有两件东西不能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在当下人人自危的年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虽非荡然无存,但也所剩甚微。不少人会遇到这种情况,与亲友共同出资买房,但所谓的亲友却为了占有该共同所有的房屋,偷偷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导致自己最后四处诉说无门。因为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即需要经过一定的公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如动产物权取得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物权取得则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去进行相关登记。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我们或许会伤心愤懑,但在伤心愤懑之余,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避免最后“人财两空”。

2008年,张三与李四等六人(之间均熟识)共同出资购买了两套房屋,房屋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众人商议,把该两套房屋用于出租,所得租金由张三平均分与各共有人。当是时,李四等五人并不知道张三已把房屋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张三向王五借款若干万元,借款期限届止,张三无力付款,王五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张三偿还王五借款本息若干元。判决履行期限届至,张三仍无力偿还借款,王五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王五的申请作出了执行裁定。李四等五名共有人得知这一裁决后,遂向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直至此时,李四等五名共有人才得知该两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均只有张三一人的名字。

2015年,李四等人到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咨询该案,并委托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及其团队代理该案相关事宜。彭功平律师及其团队在接受了李四等人的委托后,成为李四等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的委托代理人,在经过阅卷、会谈以及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后,彭功平律师及其团队制定了相应的辩护方案,最终说服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阻止了该两套房产被强制执行,维护了委托人应有的权益。此案在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后,最终再审的再审结果是维持了二审判决结果,李四等人最终也被承认为两套房产的按份共有人,对两套房产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较难证明自己是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所以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湖北金雅律师诚挚提醒您,在与他人共同购买房产时,一定要保证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以免后患无穷,毕竟人性犹如花瓶,经不起任何试探和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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