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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功平律师
彭功平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为索债务非法扣押他人构成何罪?

债权债务2020-01-09|人阅读

为索债务非法扣押他人构成何罪

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案件尤为常见,许多索债不成的债权人往往会对债务人采以此种手段,以逼迫债务人还债。许多人都认为这只是正常的维权,无可厚非,殊不知其实已经是剑走偏锋,误入维权歧途。

案件经过

201510月,甲乙二人为使丙归还欠款,遂连日跟踪丙。为躲避甲乙二人的跟踪,丙于20151111日独自买车票从北京市回武汉市。甲乙二人知悉后,立即坐火车追赶,并分别通知丁、戊、己到武汉火车站拦截。后甲乙二人在河南省郑州火车站追上丙,并继续跟踪丙。当日18时许,甲乙二人与开车前来的丁、戊、己在武汉市武汉火车站汇合,五人一起将丙带至武昌区某餐馆吃晚饭,后将丙带至附近某酒店房间进行看管。期间该五人以威胁的语言要求丙筹款还债,并逼迫其写下高息欠条。当晚该五人安排丁与丙同住一个房间,其他四人则分别入住另外两个房间。20151112日,经丙表妹庚报警,丙方才被解救出来,该五人也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武昌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起诉指控。

法条依据

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中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该条前两款内容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雅律师受理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于201512月接受该案的委托,成为丁的代理律师。彭律师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后,认为可尝试为丁作无罪辩护,遂向法院提交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等五人为了索债将丙拘禁在酒店内,其五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拘禁丙的目的,客观上也有非法拘禁行为,故判决该五人犯有非法拘禁罪。

讨要债务虽然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之一,但也要采取合法手段,通过违法手段维权,看似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的权益,但实际上是损害自己的权益而不自知,倘若因为正常维权而使自己遭受刑事处罚则更是不值。故遇到债务纠纷问题,应当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诉诸于法律手段,切不可私下暴力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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