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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沛铭律师
张沛铭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陈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交通事故2015-11-27|人阅读

案情介绍】陈某于20153月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肇事车方负同等责任。事后,陈某家属多次与肇事车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于20153月底找到张沛铭律师,委托张沛铭律师为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张沛铭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陈某之夫向某以及陈某之子向小某,听向某及向小某陈述了事故发生至现在的状况,并查阅了当时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律师在了解了案情介绍后,为原告作出了如下分析意见:1、陈某于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陈某可以视为工亡。2、陈某户口为农村户口,理应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但是陈某已在主城区连续工作超过1年,所以可以主张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赔偿。2015年发布的农村户口标准是9490元,城镇户口标准为25147元,后者接近前者的三倍!如果此案能够争取以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赔付,那将是对死者最大的慰藉。3、由于肇事车方为出租车,有购买保险,所以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但是为了让法院查清楚具体事实,起诉时也一并将出租车司机进行起诉。4、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5、本案中,结合死者陈某的具体情况,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和丧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措施】张沛铭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尽快准备材料到法院起诉,同时,积极联系承办交警与出租车公司进行协商。在与出租车公司第二次协商时,经过张律师的耐心工作,出租车公司愿意先行垫付9万元人民币先行处理丧事。之后,双方继续协商,但对于赔偿数目具有较大的歧义,因此,原告无奈只能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辅助原告取得对应的证据并提交法院。对于工亡,张律师与原告前往死者公司商谈以后,公司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工伤赔偿,并告知原告需要提交的材料。

【开庭审理及结果】2015723日上午,原告向某的起诉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开庭。被告肇事司机、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均到庭参加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按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赔付,并由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之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1118号下午三点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上诉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庭认为,对于是否按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赔付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办案体会】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于最终赔付金额来说,按农村户口标准或按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赔付是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承办律师一定要尽最大努力搜集能证明死者或伤者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可能的维护家属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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