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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沛铭律师
张沛铭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刘某、罗某及辜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劳动工伤2015-12-07|人阅读

【案情介绍】刘某、罗某及辜某于2002年左右即开始在重庆XX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采煤,长期工作地点为井下。2015年检查身体时,被检查出来已患有肺硒,即自行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无果。20155月底找到张沛铭律师,委托张沛铭律师为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张沛铭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会见了刘某、罗某及辜某,听取三人陈述了案情,并查阅了当时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检查结果。张律师在了解了案情介绍后,为原告作出了如下分析意见:1、刘某、罗某以及辜某三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必须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与煤业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2、公司应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最高为11个月;3、刘某、罗某及辜某于上班期间患有肺硒,且与其工作岗位相关,属于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所以,刘某、罗某及辜某应属于工伤。4、工伤赔付范围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5、现在刘某、罗某及辜某应先要求公司或者自行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情做出等级鉴定。6、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的特殊性,如果公司故意拖延时间的话,整个流程(包括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走完可能需要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律师措施】张沛铭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尽快准备材料及证据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与之前张沛铭律师预判结果一致,工伤认定结果为认定申请人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张沛铭律师随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情做出等级鉴定,鉴定结果为肺硒I期,伤残七级,无护理依赖。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与鉴定书之后,张沛铭律师积极与煤业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对于赔偿数目具有较大的歧义,因此,原告无奈只能向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辅助申请人取得对应的证据并提交仲裁委员会。

【开庭审理及结果】2015年9月18日上午,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在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被告重庆XX煤业公司总经理到庭参加审理,并表示愿意调解。张沛铭律师在与三申请人商量之后,表示愿意调解。当场调解期间,经过张沛铭律师的不懈努力,重庆XX煤业公司愿意在一周内一次性支付补偿金额XX元,并当场为三申请人出具委托手续,以将应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给重庆XX煤业公司的赔偿款直接支付至申请人本人的账户。后续,重庆XX煤业公司按照期限兑现了承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XX元的补偿金额,申请人也顺利办理了工伤基金的赔偿事宜。

【办案体会】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很多劳动者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想要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则需要搜集其他证据来进行证明。另外,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流程的特殊性,可能会经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流程,所以极有可能出现劳动者赢了官司但是拿不到赔偿金的情况,此时,作为代理律师要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尽量争取在适当减少赔偿金额的情形下及时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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