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耀光律师
刘耀光律师
湖南-娄底
主办律师

xx诉xxx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损害赔偿2015-12-30|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20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43138220xxx8.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xxx

法定代理人xxx,女,汉族,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3xxxxx.住址同上,系xxx母亲。

被告xx,男,汉族,20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1xxxxx,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xxxxxxx。系xxxx中学在校学生。

被告xxx,男,汉族,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1xxxxx,住址同上,系xxx父亲。

被告娄底xxxxx中学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校校长

地址:娄底市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134917元 。(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23000元医药费)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926日中午放学,原告xxx从学校教室出来到安全通道时,被告张xxxxx、刘xx三人对其哄笑辱骂,原告没有理睬,三被告就一直追着原告,并用手掐原告脖子用脚踢原告,原告也没有理睬一直走,走到学校田径场时,三被告又跟过来打原告,原告就顺手推了离自己最近的被告刘xx,把刘xx推到在地,刘xx就爬起来和原告打了起来。这时,被告xx和曾xx看到后,xx就把原告和刘xx打开,并问是谁打的刘xx,刘xx就用手指着原告说是原告打的,曾xx听后就过来打原告,邱xx也跟着上来一起打原告,这时被告xxx看到后也过来了,就和他们一起过来对着原告又踢又打,他们有的打头,有的踢原告肩膀,有的拉原告手臂,在打的过程中,原告的左肩被打断,身上其他多处被打青肿。后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锁骨被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被告xxx等六人共同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左锁骨被打骨折,造成九级伤残。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六被告在侵权时都未满18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六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娄底市xxx中学未尽到教育监管保护职责,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娄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4年912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