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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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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
主办律师

杨某诉某社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损害赔偿2018-03-30|人阅读

原告杨某诉称,2017年3月,被告陶某承包修建位于某某建材市场旁边的钢架结构大棚制作安装工程,后陶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钟某,钟某找到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工钱每天200元,2017年4月5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钢架结构完全倒塌,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出院后经某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评定为9级;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为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13000元,请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请求共计30万余元。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廖坤律师接受被告某某社区委托后,到管辖法院查阅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与某某社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社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该社区不是本案争议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承包方或分包方,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对我社区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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