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趁室内无人入室窃得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2014年1月30日晚,姜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合谋实施盗窃后,二人于次日凌晨到郑某某的住处,趁室内无人之机,入室窃得秦记牌紫色薄脆地瓜片14箱、乐利事牌白色圆形薯牌17箱、秦记牌紫色软地瓜片6箱、秦记牌紫色厚地瓜片20箱、秦记牌黄色厚地瓜片18箱(经依法鉴定价值共计1141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说法:趁室内无人入室窃得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姜某伙同他人合谋,趁郑某某住处室内无人,入室窃取地瓜片若干箱,属于入户盗窃。如果,姜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为16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则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认定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时,需要以其实施盗窃的书证、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在以盗窃罪认定姜某的行为后,还应结合当地标准,对其盗窃的数额标准作出认定,从而依法作出刑事处罚。如果姜某在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则依法可以被从轻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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