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在超市趁人不备偷走手机,应受何种刑罚
刘某于2017年3月31日19时30分许,在北京市某超市内,趁高某不备,将高某放置于右侧上衣兜内的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2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在超市趁人不备偷走手机,应受何种刑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所谓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本案中,刘某超市内,趁高某不备,将高某放置于右侧上衣兜内手机偷走,如果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该手机的目的,则其行为属于典型的窃取行为。在对刘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结合当地的规定来认定该手机的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同时,还要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对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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