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夫妻假离婚前妻能否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婚姻家庭2019-01-14|人阅读
导读:夫妻为了躲避计划生育假离婚,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后男方死亡,女方能否要求分割男方遗产?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夫妻假离婚

胡某与陈某于 1995 年 12 月 6 日登记结婚,2002 年生育女儿陈小某。为了生育一儿子,躲避计划生育,胡某与陈某想到了假离婚的方法,便于2002年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在家乡盖起了一栋三层房屋,于2004年生育儿子陈某某。2015年6月,陈某在外务工期间意外死亡,获得一次性补偿 608449 元。胡某以妻子名义要求继承陈某的遗产,但陈某的母亲王某不同意。

法院判决:前妻不能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5 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胡某虽然与陈某离婚了,但是离婚后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生育了儿子,虽然家乡的房子是离婚后才盖的,但是是在双方同居期间一起盖起来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所以胡某可以要求依法分割房屋,但是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陈某遗产,胡某已经不是陈某的妻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故不得主张。

律师说法:夫妻假离婚,前妻能否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胡某可以主张分割房屋,但是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无权主张。首先,陈某死亡后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陈某的遗产,应当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胡某与陈某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故其无权继承陈某的该笔遗产,这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依法由其陈某的父母及其子女继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5 条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胡某虽然与陈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离婚之后他们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形成了同居关系,房屋也是他们同居期间一起盖起来的,应当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故胡某有权主张分割房屋。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外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外孙女的抚养权
【案情】2016年4月,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婚生女张某某由其父亲抚养,其母亲王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张某某一直随
#婚姻家庭
人看过
外祖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变更外孙女的抚养权
丈夫个人名义借钱妻子是否要共同偿还
【案情】2016年3月12日,陈某以水产养殖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陈某未还款,吴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与其妻子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家庭
人看过
丈夫个人名义借钱妻子是否要共同偿还
夫妻之间借钱究竟要不要还
1.夫妻婚内订立借款协议,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马*诉张*离婚纠纷案本案要旨: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婚姻家庭
人看过
夫妻之间借钱究竟要不要还
女儿月入5万却不赡养父亲起诉获部分支持
杨老汉称,其亲生女儿杨女士月收入为5万元左右,但对其十余年不闻不问,未曾履行赡养义务,故将其女儿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女士以其月收入5万元的标准,一次
#婚姻家庭
人看过
女儿月入5万却不赡养父亲起诉获部分支持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案情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3月2
#婚姻家庭
人看过
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丈夫收入不菲却拒付家用拒照顾妻儿一月只给几百
南都讯被法院判决离婚,却拿了锦旗送给法官。这一幕发生在珠海香洲区法院。3月15日上午,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梁女士(化名)却特意委托他人将一面绣着“清官善断家务事”的
#婚姻家庭
人看过
丈夫收入不菲却拒付家用拒照顾妻儿一月只给几百
杜红涛律师
您可以咨询杜红涛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