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曹志权律师
曹志权律师
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2年催讨【3个月办结】

债权债务2017-03-25|人阅读

案情介绍:委托人催讨债务达两年之久,后因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在当地公安机关不能查询、法院以被告主体不明、借贷关系不明确(该案原告无借条、无证人等)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过介绍、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无锡律师曹志权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被告X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71.6万元及利息(自2013 日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1860元,由原告负担1860元,被告负担10000元(其中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案也给广大当事人予以信心,聘请一名优秀、杰出的民间借贷律师系启动诉讼催讨核心的关键,经过律师的咨询和分析,能够使得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意愿,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积极的配合证据补正、补强、展开诉讼行动,是推动事件进展向前最好的方式。

律师点评:此案为曹律师近期办理较为成功且效率快捷的异地办案的成功案例之一,为当事人处理年代较远、案情复杂、提供了新的诉讼与方法。

江 苏 省 靖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057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曹志权,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 月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志权、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诉称, 月至 月期间,被告因生意需要累计向原告借款计80.6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上述借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被告仅借到原告款项72.1万元,后归还0.5万元,实际仅欠71.6万元。现同意归还该款,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只能每年偿还3—5万元。

针对被告辩称,原告补充陈述,被告所述欠款情况属实,变更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1.6万元,支付自2013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现双方对被告结欠原告借款71.6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应当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利息。被告提出延期还款的意见,但未征得原告同意,亦未提供暂无力还款的证据,不予采纳。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71.6万元及利息(自2013 日其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1860元,由原告负担1860元,被告负担10000元(其中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帐号:201101040058888)。

周永明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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