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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侵权不要怕?

债权债务2016-07-21|人阅读
2015年,原告厦门市某银行分公司起诉被告林某某,要求被告林某某承担一千多万的担保责任。被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委托了本律师,本律师受理该案件后,与被告林某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被告林某某告知我们其并没有在银行的担保合同书签字和按手印。因此,我们立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指纹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印证了我们当事人的说法。因此,原告厦门市某银行分公司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撤诉。我们因此也不战而胜。然,问题来了,我们当事人林某某被无端起诉导致损了巨大的律师费和鉴定费用,该部分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为此,林某某又委托我们代为起诉该银行,于是我们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该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判决出来,也支持了我们的诉求。为此,我们在该案件中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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