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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文律师
陈彦文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某管委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

行政诉讼2016-06-19|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原告欲在被告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一处,于2014年4月8日向被告行政服务大厅提交许可申请等资料,被告既未受理其申请,又未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仅口头告知现在无法收留。被告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设置户外广告进行行政许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管委会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及传票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代理其参与诉讼。本律师全程参与了该案件。

【案情分析】

本律师认为,被告不是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部门,无权限对原告的申请实施许可。被告是政府派出机构,各项行政权力均来自授权。2012年郑州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曾委托部分执法职权给被告,但期限仅为一年,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委托期限届满后再进行委托,被告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委托,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被告无权限许可户外广告的设置。庭审中被告向法庭出示了该委托书作为证据。(原告的诉讼很关键,本律师认为,原告一直在主张被告的程序违法,但其诉请却不是确认被告程序违法,而是要求被告对其行政许可,这也是其败诉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案情结果】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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