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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律师
江苏-南通
合伙人律师

启东律师就受贿罪的论述

刑事辩护2018-04-12|人阅读

启东律师就受贿罪的论述

本文是本律师亲历的刑事辩护案件,关于检察院针对赵某犯罪事实的认定中,庭前做了如下的提纲,便于在法庭上能更有利的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该提纲与大家一起分享。

1、在有关“赵某某”这一项认定事实里,有两个问题,请合议庭给予重点审查:

第一,某区副区长刘某某负责解决征地拆迁纠纷问题与许某有没有关系,许某是否出面协调,利用职务之便施加影响。

刘某某在证言中讲,这是他的“份内之事”,许某也认为是刘某某依照职权应该处理的工作,对于这两人之间交谈的情况,由于缺少旁证,需要进一步查明。

第二,赵某某给许某存入的35万元是个人往来,还是感谢许某解决拆迁纠纷问题的好处费。

由于赵某某和许某有十几年的个人往来,包括财物上的往来,这35万元是不是个人往来的一部分,许某给赵某某的这35万元借条,为什么两个人有不同的解释,也需要查清。

2、有关“张某”这一项判决认定事实,也有两点需要查明:

一是许某是否确实收到顾问费,上诉人讲,自己知道的事情,在“双归”期间都主动讲了,但对这张卡没有任何印象,也没有动用过,为什么从自己的办公室搜出来,他也记不清楚。

二是这张卡上的钱,是不是张某以公司名义发给许某的顾问费,和许某帮助征地降价有没有关系。

从相关证据材料看,发顾问费在前,许某协调征地降价一事在后,并且张某的公司和镇政府后来放弃了这次合作,所以目前还不能肯定这张卡和征地一事有关。这张卡是以什么名义办理的,许某和张某的说法不能吻合。

3、“张某某”这一项事实里,有几个证据不足:

(1)关于张某某任乡团委书记的事实证据不足。

除他的证言和许某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曾担任过这一职务,检察员认为,两个人都承认了,事实就应该成立,这是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事实认定有更严格的证据标准。

2)一审认定许某在1987年提拨张某某任乡团委书记证据不足。

团委书记的任免需要履行提名、讨论、选举等合法程序,一个人不可能“拍板作决定“。许某自己在法庭上也讲,当时是由一位名叫史某某的副书记提名张某某当团委书记的,乡党委集体讨论过,后来由团代会选举通过。

3)认定许某收取张某某8万元证据不足。

这里作为旁证的唯一证人叫董某某,他只证明随张某某给许某送过钱,至于具体数额他不清楚,是不是这笔8万元钱不能肯定。

4)认定8万元的用途证据不足。

许某认为,判决认定8万元是集资建房款与事实不符,这笔钱是他装修房子用的。

5)认定8万元为受贿款证据不足。

许某和张某某两家是世交,有不少个人往来,许某认为这8万元也是个人往来的一部分,和受贿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要证明这8万元和二十一年前所谓的“提拔张某某为乡团委书记”一事有关系,现有的证据是不够用的。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分析已经充分说明,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杀人罪、受贿罪的有关事实,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需要强调的是,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中,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刑讯逼供问题没有进行严格审查,片面采信上诉人在预审期间的有罪供述认定上诉人许某指使上诉人刘某杀害陈某某,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定本案被害人陈某某死亡事实成立,所作的有罪判决不能令人信服,在这种情况下,更不该对上诉人处以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许某构成故意杀人,也应考虑这一情节——被害人陈某某为报复上诉人许某,故意引诱许某女婿和她多次发生性关系,还设法使许某的近亲属得知这些情况,这些报复手段给上诉人许某的家庭带来严重伤害,致使许某和被害人陈某某矛盾激化,发生更严重的后果——被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事实表明,被害人陈某某对相关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有过错的,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给予考虑。虽然刑法没有把被害人过错责任列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在死刑案件量刑中考虑被害人过错,已被有关司法政策所认可,并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推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政策,辩护人认为,在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考虑被害人陈某某有过错这一情节和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对上诉人许某的行为不应按“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处理,简单讲,该上诉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种情况。应改变一审量刑过重的判决结果。

以上只是在假定二审维持原判故意杀人罪名的情况下,对本案量刑的看法,死刑案件,事关人命,辩护人不得不作出这种假定,提出这一补充意见。对于这起案件,依据现有证据,能不能够认定罪名成立,仍然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的证据不足以定罪。

请求二审法院继续审查本案争议事实、严格把握证据证明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依法给本案上诉人许某一个公正的结论。

谢谢。

启东律师(辩护人 吴红权律师

20178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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