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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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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款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债权债务2019-08-06|人阅读

案情简介:

  高某从王某处借款17万,双方就借款事项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也约定了还款的利息。但是,在借款到期后,高某除了偿还部分款项3万元外,就再无其他还款行为。于是,经多次索要无果后,王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连本代利总共还款3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辩称自己当初偿还给王某的3万元是本金,而且认为王某关于还款利息的计算是存在错误的。

  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皓受原告王某委托代理此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周律师对于王某与高某的借款合同以及关于利息的约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查阅了相关的法条和审判案例,最终,周律师提出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未实际约定的情况下,所还款项按如下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据此,关于高某所偿还的3万元数额,应该是按照法律规定抵充利息的。另外,王某所计算的利息数额,是严格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所得,不存在任何的错误或瑕疵。综上所述,法院应该依法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在周律师和原告的共同努力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如数偿还原告的借款数额及利息。

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是对还款性质不做明确约定的。所以,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张所还数额是偿还本金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在本案中,被告只是口头提出主张,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据以佐证,所以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款的行为中,不仅要对利息的约定进行书面的确认,更要对所偿还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以及确认,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出借方和借款方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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