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吕海山律师
吕海山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共用主管道堵塞返水,楼下业主只能自认倒霉吗?

损害赔偿2016-10-17|人阅读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居住于沈阳某小区高层2楼,2016年3月,当事人在上班时突然接到物业电话说:家中漏水。当事人急忙赶回家中,发现因共用主管道堵塞导致卫生间反马桶返水,整个房间内已经一片狼藉,屋内家具及用品已经被粪便及脏水浸泡,当事人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后,当事人找到楼上的26户业主,希望楼上业主能够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但是大部分业主明确拒绝,认为不是自家原因导致的公用管道堵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楼上住户对本案当事人家因共用主下水管堵塞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当事人与楼上业主共同使用同一下水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是造成本案当事人家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本案当事人家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认为,共同侵权的构成有两个基础要件,一是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二是两个以上行为人的侵权意思联络。通俗说法就是,二人或多人事先商量好以后,共同来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但是本案中楼上业主没有事先沟通,也不是出于故意,按照以上的说法不是共同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侵害人没有意思联络,在过失侵害的情形下,法律特别规定适用共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本案当事人与楼上业主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本案当事人自身与楼上业主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对本案当事人的楼上业主进行充分的解释及说明,26户业主最终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赔偿,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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