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方)
被告:洪某(男方)
代理律师:许琦翔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200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日婚生子洪某乙出生。2013年12月20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洪某乙由女方抚养,有关婚生子洪某乙的重大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3、2007年1月购有闽A×××××的标致汽车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李某同意承担在车辆过户前该车所产生的责任事故和费用;4、双方同意洪某甲支付李某20万元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完毕,并确认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和债务。5、李某同意洪某甲在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立即支付女方5万元,2014年6月10日前支付5万元;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5万元,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5万元。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款项,剩余10万元未支付。另外也未将闽A×××××的标致汽车过户给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洪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二、闽A×××××的标致汽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