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琦翔律师
许琦翔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

婚姻家庭2019-05-21|人阅读

原告:李某(女方)

被告:洪某(男方)

代理律师:许琦翔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20061031日登记结婚,2007103日婚生子洪某乙出生。20131220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洪某乙由女方抚养,有关婚生子洪某乙的重大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3、2007年1月购有闽A×××××的标致汽车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李某同意承担在车辆过户前该车所产生的责任事故和费用;4、双方同意洪某甲支付李某20万元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完毕,并确认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和债务。5、李某同意洪某甲在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立即支付女方5万元,2014610日前支付5万元;20141210日前支付5万元,2015610日前支付5万元。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款项,剩余10万元未支付。另外也未将A×××××的标致汽车过户给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洪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41210日至201569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61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二、闽A×××××的标致汽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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