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平律师
李平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楼顶鸽舍扰民十余年终拆除

损害赔偿2019-09-20|人阅读

附本案判决书,仅供参考,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民初19460号

原告:陈*,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平,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

被告:孙*茹,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

原告陈*诉被告孙*平、孙*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告孙*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拆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弄*号602室房屋楼顶的鸽舍,恢复原状。2、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房屋装修及除虫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弄*号602室(以下简称602室)房屋业主,两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弄*号603室(以下简称603室)房屋业主,双方系邻居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弄*号为6层楼居民住宅,6楼位于该楼房顶层,被告孙*平多年前开始在6楼公共楼顶处自行搭建鸽舍,饲养几百只鸽子,鸽子嘈杂声及其产生的粪便异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原告亦因鸽毛的存在常年无法开窗通风;同时鸽粪阻塞下水道导致原告家外墙汇集雨水给墙体造成破坏,原告家中墙体潮湿生霉,地板也因长期受潮滋生虫卵无法居住,被告孙*平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孙*茹作为603室房屋产权人之一,对于上述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责任鉴于上述原因,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孙*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就鸽舍的拆除问题在诉调阶段被告孙*平就表示同意拆除,但需要原告确认拆除的位置后才能实施。且6楼顶层的鸽舍是三林镇政府搭建,而非被告孙*平搭建,因为当时楼房平改坡需要,被告孙*平原来的鸽舍拆除后,三林镇政府替被告孙*平搭建现在的鸽舍,此后被告孙*平就在鸽舍内饲养鸽子。至于原告诉称中的虫蛀及渗水问题,已经由物业公司及信鸽协会的工作人员前来查看,但两家单位均未确认原告家虫蛀与渗水问题系被告孙*平饲养鸽子所造成,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孙*茹书面辩称,被告孙*茹系603室房屋产权人之但被告孙*茹未在该房屋内居住,该房屋顶层的鸽舍不是被告孙*茹搭建,被告孙*茹也未曾出资让人搭建,且该鸽舍位于楼房顶层公共部位,被告孙*茹作为603室房屋产权人与顶层鸽舍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性。

原告陈*提供以下证据: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系602室、603室房屋产权人2、第一组照片(4张),证明被告孙*平私开天窗,在楼顶公共部位饲养鸽子;3、第二组照片(6张),证明楼顶顶层有四个鸽棚,其中三个饲养鸽子,一个空置4、第三组照片(2张),证明原告家通楼顶的管道因鸽粪鸽毛堵塞,滋生虫卵5、第四组照片(8张),证眀原告家管道被鸽粪、鸽毛堵塞,雨水无法从下水道排除淤积在楼顶随后通过墙体渗入致使原告家中墙体生霉;6、分类处理告知书、信访转送告知书,证明原告就诉请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故诉至法院7、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孙*平在诉调阶段达成协议,但被告孙*平至今未拆除鸽舍8、视频光盘,证明被告孙*平饲养鸽子数年之久,造成原告生活困扰。

被告孙*平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中的天窗不是被告孙*平设置;证据3顶层是有三个棚饲养鸽子,另一个空置;证据4对下水管道堵塞无异议,但与被告孙*平饲养鸽子无关;证据5真实性不清楚,原告房屋的受损与被告饲养鸽子无关联性;证据6、8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调解员曾致电要求原告与被告孙*平确认拆除范围,但原告未联系被告孙*平。

被告孙*平提供以下证据:1、三杨物业公司林镇翰城居委会证明(2018年1月15日),证明鸽舍系三林镇政府帮被告孙*平搭建,不是被告孙*平搭建的违章建筑2、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家中墙体漏水、虫蛀与被告孙*平饲养鸽子无关。

原告对被告孙*平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证明被告孙*平搭建鸽舍且鸽舍存在鸽粪等杂乱现象;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物业公司无权认定原告家中墙体漏水、虫蛀与被告孙*平饲养鸽子有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原告陈*系6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孙*平、孙*茹系603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孙*茹未在603室房屋内居住。该栋楼房6楼屋顶平台公共部位处存有鸽舍,该鸽舍分为四个棚区,被告孙*平在其中三个棚区内饲养鸽子。

2018年11月,原告妻子就顶楼鸽舍问题曾向有关部门反映2019年1月原告就鸽舍问题起诉被告孙*平致本院,在诉调阶段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孙*平于2019年3月31日前搬移鸽子,拆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弄*号602室房屋楼顶的鸽舍,恢复楼顶原始状态若被告孙*平在上述期限内未拆除602室楼顶的鸽舍,则承担一定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三、若被告孙*平违反该约定,原告将继续起诉法院维护权益。

另查明,2019年3月19日三杨物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原告到物业处反映家中阳台西面漏水,物业到其家中查看没有发现雨水管漏水现象,家中阳台西边有橱柜一只,底部存有硬壳虫,柜内比较干燥,2018年9月20日,物业与居委会、信鸽协会负责人一起协调,就顶部漏水问题及时派人维修,现在墙面干燥,至于硬壳虫问题信鸽协会负责人表示顶部鸽子不会有虫如无法查清原因可请有关部门鉴定,待原因查明再进行整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翰城居民委员会对该情况说明予以盖章确认。

2018年1月15日,三杨物业处向上海市信鸽协会致函,函件内容为:被告孙*平自2009年平改坡期间,三林镇负责工程人员与其协商在顶部南面增加二扇窗并补偿三万元,由平改坡工程队进行搭建,目前顶部垃圾多鸽粪长期未处理影响环境,2017年12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由城管、居委、社区民警等参加对屋顶环境提出整改意见,被告孙*平同意清除屋顶杂物及鸽粪。上海三杨物业公司联丰管理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翰城居民委员会在该函件上盖章确认。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孙*平共同确认拆除范围为原告602室房屋楼顶部分的鸽舍。

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就其诉请中所涉赔偿问题需对水管道堵塞的原因、水管堵塞与墙体损害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硬壳虫产生的原因进行鉴定的必要性,原告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产权信息、照片、诉前调解协议、分类处理告知书、信访转送告知书、视频光盘,被告孙*平提供的情况说明、函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本案被告孙*平在6楼屋顶平台处饲养鸽子,一般而言鸽子的粪便羽毛等因素必然导致周围环境卫生的恶化,影响周围住户生活环境,原告作为被告孙*平隔壁邻居,被告孙*平饲养鸽子的行为对其居住环境及日常生活等方面构成一定程度妨碍,虽然被告孙*平辩称该鸽舍不是其本人搭建,但即便该陈述属实,被告孙*平作为该鸽舍承继者及实际使用人也负有拆除义务,被告孙*平在诉调阶段及庭审中与原告就鸽舍拆除范围已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孙*平应按双方确定之内容拆除搭建在原告602室房屋顶部的鸽棚;关于被告孙*茹是否构成责任主体,对此本院认为该鸽舍位于6楼屋顶平台处,该部位属于公共部位,被告孙*茹虽系603室房屋产权人但未在该房屋内居住,其产权人身份与顶楼公共平台存有的鸽舍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孙*茹与鸽舍搭建、饲养鸽子之间关联性,故被告孙*茹不是本案责任主体。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其管道堵塞系鸽粪、鸽毛所造成,也未能证明虫蛀产生的原因与被告孙*平饲养鸽子有关,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发生,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搭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弄*号602室房屋楼顶部分的鸽棚;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被告孙*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贇

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方硕琦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平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平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