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付红亮律师
付红亮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河北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纠纷

合同纠纷2016-10-29|人阅读

法律建议书

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律师依法依法接受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的指派,依法审查了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某花苑1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充分听取了委托人关于双方履约情况的说明,现就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宜发表如下看法:

一、基本事实:20141012日,乙方与甲方签订了《某花苑1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第4页关于甲方责任、义务和工作中双方约定:甲方应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但在《协议》签订后,甲方的施工手续一直无法按约定的办理,致使乙方不能按时进场施工,造成乙方待工期间的经济损失。为此乙方也曾多次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尽快办妥所有施工手续,甲方也承诺施工手续很快办完,催促乙方先进场施工,考虑到待工期间的经济损失,乙方无奈之下只能先进场施工。(前期投入款项见明细表)

20141111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某花苑12号楼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就甲方施工手续事宜又进行了明确约定:甲方负责施工手续跑办,保证能正常施工,如因甲方手续问题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甲方负责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015118日,乙方突然接到甲方停工的通知,原因就在于甲方没有任何施工手续,深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停工,待补办完所有施工手续后才可复工。而甲方要补办完施工手续要等三个月以上,这无疑给乙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乙方为此多次要求甲方依据约定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但却一直遭到甲方无理的拒绝。

二、法律依据:我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法。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三、法律建议:建议深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着务实积极的态度,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高度,切实履行政府部门职责,顾全大局,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尽快督促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施工手续,同时支付工人工资和项目投资款项,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法律的权威。

律师函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律师依法依法接受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的指派,依法审查了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贵公司(甲方)签订的《某花苑1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充分听取了委托人关于双方履约情况的说明,现就贵公司公司违约事宜正式函告如下:

20141012日,我方与贵公司签订了《某花苑1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第4页关于甲方责任、义务和工作中双方约定:甲方应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但在《协议》签订后,贵公司的施工手续一直无法按约定的办理,致使我方不能按时进场施工,造成我方待工期间的经济损失。为此我方也曾多次要求贵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尽快办妥所有施工手续,贵公司也承诺施工手续很快办完,催促我方先进场施工,考虑到待工期间的经济损失,我方无奈之下只能先进场施工。(前期投入款项见明细表)

20141111日,双方又签订了《某花苑12号楼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就贵公司的施工手续事宜又进行了明确约定:甲方负责施工手续跑办,保证能正常施工,如因甲方手续问题造成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甲方负责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015118日,我方突然接到贵公司停工的通知,原因就在于贵公司没有任何施工手续,深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停工,待补办完所有施工手续后才可复工。而贵公司要补办完施工手续要等三个月以上,这无疑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方为此多次要求贵公司依据约定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但却一直遭到贵公司无理的拒绝。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的上述不诚信行为既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也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贵公司的行为既违反了约定的义务,也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和违法。依据上述事实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贵公司理应赔偿我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望贵公司尽快与我方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否则我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将由您承担。

此函告,望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签发人: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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