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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芳律师
王晓芳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关于遗产法定继承问题的个案分析

继承2016-11-21|人阅读

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对遗产法定继承进行分析、探讨 案情:小王与父亲带着8岁的儿子开车出去郊游,不幸遇到车祸,三人全部遇难身亡。小王的母亲闻讯当即突发心脏病而去世。这样,丧事由小王的妻子小江和小王的弟弟王宁料理。事后,小江和王宁要求继承遗产。经查,小王的父母生前有财产6万元,小王生前拥有财产5万元。死者生前均无立下遗嘱。 小江和王宁都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但具体的继承过程并不简单。本案涉及遗产法定继承的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涉及继承方式的问题。《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本案因无被继承人的上述情况,故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一条确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之一。 第二,涉及继承开始的时间及遗产的确定问题。《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小王父母不是同时死亡的,就不能把小王母亲的财产当遗产同时继承。小王的父母生前有财产6万元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因父亲先死,母亲后死,故应先分出一半是母亲的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即3万元。 第三,涉及同时死亡的遗产法定继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因车祸同时死亡的三个人各自都有继承人,而且三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因此,他们的死亡时间顺序依法推定为:小王父亲先死亡,其次是小王,第三是小王的儿子。小王的母亲是闻讯后死亡的,为最后的死亡者。 根据上述法规,现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首先,应先继承小王父亲的遗产。小王父亲的遗产继承人是小王的母亲、小王、小王的弟弟王宁三人各得1万元;小江作为儿媳妇没有继承权,她不属于小王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其次,对小王遗产的继承。“小王生前拥有财产5万元”,这是小王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他的遗产,加上小王从父亲遗产中继承的1万元,他的遗产共有6万元;小王遗产的继承人是小江、儿子和小王的母亲,三人各得2万元。最后,小王儿子的遗产继承。小王儿子从小王遗产中继承所得的2万元,现成为小王儿子的遗产,继承人是他的母亲小江。小王母亲是小王儿子的祖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江,故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祖母、叔叔小宁不能继承。 第四,涉及非法定继承人范围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问题。对小王母亲遗产的继承。小王母亲的遗产是其生前拥有财产3万元加上从丈夫的遗产中继承所得的1万元和从儿子小王的遗产中继承所得的2万元,共有遗产6万元;继承人是儿子王宁和儿媳小江,各3万元。但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5款的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小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小王父亲死亡时,小江不是丧偶儿媳,所以无权继承公公的遗产;而在小王母亲死亡时,小江已经是丧偶的儿媳,又因她与王宁共同料理丧事,也算是对婆婆尽了赡养义务,笔者认为赡养义务本应包括生养和死葬两个方面。因此,小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符合《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小江分得遗产有从小王遗产中继承的2万元加上儿子的遗产2万元再加上从婆婆遗产中继承的3万元,共7万元;王宁分得遗产有从父亲遗产中继承的1万元加上从母亲遗产中继承的3万元,共4万元。

王晓芳 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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