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郑伟律师
吴郑伟律师
福建-泉州
主办律师

新型网络借贷纠纷

债权债务2019-11-12|人阅读

案件主要事实:原告陈某借给被告陈X锋35万,分别在“今借到”、“有凭证”两个网络平台签订借款协议,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经过双方多次沟通,陈某将本案全权委托给吴郑伟律师。本案主要特点是近年来常见网络借款,对于未来网络借款纠纷案件具有先导的作用。

案件受理法院:泉州惠安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是否有实际借到款项?网络签订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利息是否合法?

案件审理模式:公开开庭、判决书公开(相关裁判文书可以查询)

案件处理结果:胜诉,判决被告陈X锋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

陈某陈X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521民初8713号

原告:陈某,男,199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郑伟、林维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锋,男,199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陈某陈X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郑伟、林维芳到庭参加诉讼,陈X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陈X锋偿还陈某借款350000元,利息12098.63元。二、陈X锋支付借款罚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化24%计付)。三、陈X锋支付借款罚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化24%计付)。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陈X锋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陈X锋偿还陈某借款35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150000元自2018年8月12日起,均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律师费10000元由陈X锋承担。事实和理由: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互联网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今借到”,今借到是一家网络借条管理平台,今借到的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依法约定和进行借款。陈X锋陈某均为今借到的实名注册用户,双方于2018年6月26日在今借到平台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陈某陈X锋出借资金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6日,年化利率为24%,到期还本付息。陈X锋陈某均为有凭证的实名注册用户,陈X锋于2018年6月份至8月份曾多次向原告无利息借款,合计150000元。陈X锋在2018年8月12日主动提出在有凭证平台上补借条,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10月1日,年化率为24%,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后经催讨,陈X锋未履行义务。

陈X锋未作辩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提供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协议》中身份证号的说明、出借人用户注册信息各1份,证明陈某陈X锋的身份信息情况。3、借款协议(今借到)1份,证明陈X锋陈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实。4、银行转账凭证、借款记录各1份,证明陈某陈X锋转账200000元的事实。5、技术服务协议、借款协议(有凭证)各1份,证明陈X锋陈某借款150000元的事实。6、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各1份,证明陈某为主张该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X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陈某提供的证据,有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确认证明及借款协议、转帐凭证,广州泛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陈某举证所主张的事实。

经庭审认证,结合陈某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手机软件“今借到”。广州泛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手机软件“有凭证”。2018年6月26日陈某陈X锋通过“今借到”平台签订借款协议,陈X锋陈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6日至同年9月26日,年化利率24%。2018年5月至8月间,陈X锋陆续向陈某借款,双方于2018年8月12日通过“有凭证”平台签订借款协议,陈X锋陈某借款150000元,还款日期2018年10月1日,未约定利息,约定如违约,从还款日的次日计算违约金,按年化利率24%计收罚息。两份借款协议均约定,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今借到”和“有凭证”平台提供的借款协议各1份为据。期限届满,经陈某催讨,陈X锋未予偿还。陈某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陈某陈X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其中第一笔借款200000元属定期有息借贷;第二笔借款150000元属定期无息借贷。陈X锋陈某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陈某请求陈X锋偿还借款3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200000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借款150000元系无息借贷,还款日期2018年10月1日,应调整为从2018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陈某请求自2018年8月12日起计付利息,缺乏依据,不予全部支持。陈某请求陈X锋承担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该费用属合理开支,应予采纳。陈X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5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其中200000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其中150000元自2018年10月2日起),均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被告陈X锋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陈某预交的6981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冬青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鹏

注:本判决书来源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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