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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冲律师
王冲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三十年分期补偿协议 “预期违约”要求一次性付清

离婚2019-04-11|人阅读

【案情】

王某(男方)与贾某(女方)系夫妻关系,结婚十几年,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在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婚后购置房屋及车辆均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付贾某补偿款50万元”,王某一直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给付50万元补偿款,央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贾某支付补偿款,善良的贾某念及二人多年情分,便同意“分期支付,每年给付一万元,直至付清之日止”,也未约定“逾期条款”。就这样,王某与贾某的三十年的分期协议便生效了。很快过了第一期的给付时间,王某并没有依约支付,贾某多次通过电话、信息催要,但王某拒不露面,还将贾某的微信及其他通讯方式拉黑。贾某无奈,诉求法院要求贾某一次性付清50万元补偿款。

【分歧】

就王某、贾某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分三十期支付补偿款的约定,能否因为王某逾期支付行为要求其一次性付清补偿款,双方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贾某只能要求王某支付逾期的第一期补偿款,而不能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

第二种意见:王某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第一期补偿款,已构成对未到期债务的“预期违约”,且王某拉黑微信、拒接电话的行为也表明其日后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贾某可以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

【律师建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贾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为没有专业律师拟写、指导,并没有考虑逾期后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所以造成如此被动局面。贾某找到我后,我向她全面了解了事情经过,得知二人婚后房产、车辆等财产均已归王某所有,现在贾某在外租房居住,没有生活保障,深切体会到了贾某的无奈、无助,便为其建议了“预期违约”的思路,毕竟法律、法官都是带有温度的,考虑到我国有“预期违约”规定及双方的情况,在法官的主持下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王某一年内分两期支付贾某全部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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