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确定送葬路上扔“纸钱”人跳车身亡的担责主体以及责任大小
基本案情:
胡X系两原告之子。被告杨X、杨X、杨X、杨X、杨X均系毛X之子女。20XX年X月X日,毛X在X市X区X镇去世。当日,死者的女婿黄X(系被告杨X之夫)打电话雇请被告李X等到X镇做“道场”。当晚,被告李X向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推荐、介绍要其雇请胡X在死者毛X出殡前在“道士”做“道场”的过程中点香燃蜡。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胡X受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雇请,在死者毛X出殡前在“道士”做“道场”的过程中点香燃蜡,在死者毛X出殡时扔“钱纸”,报酬为X元/天。20XX年X月X日,即死者毛X出殡当日,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雇请被告王X驾驶自有双排座小型货车运输鞭炮,同时请案外人康X、康X(未约定报酬)在被告王X驾驶的货车车厢内沿路燃放鞭炮,并指派胡X在被告王X驾驶的货车车厢内沿路扔“钱纸”。当日,案外人康X、康X在燃放鞭炮过程中,案外人康X未将点燃的鞭炮扔出车厢,胡X当即跳出车厢,摔下受伤。胡X受伤后,被送往X市第X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抢救费X元,20XX年X月X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胡X的智力、认知能力、行为控制、规避危险能力较常人要低。被告王X驾驶的双排座小型货车无有效行驶证。事故发生后,被告杨X、杨X、杨X已共同赔偿两原告X元,被告王X已赔偿两原告X元,被告李X已赔偿两原告X元。
案件焦点:
一是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与胡X、被告王X及案外人康X、康X分别系何种法律关系;二是两原告的损失应如何确定、分担。
法院裁判要旨: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案情及各方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王X一方、案外人康X、康X一方、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一方、被告李X一方对胡X跳车受伤致死后两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15%、15%、15%、10%的赔偿责任,胡X自行负担25%,两原告负担20%。
鉴于被告王X与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系雇佣关系,故作为雇员的被告王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作为雇主的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负担,又因作为雇员的被告王X有重大过错,应对该部分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即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即被告王X追偿。鉴于案外人康X、康X与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系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作为帮工人的案外人康X、康X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杨X等5兄弟姐妹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杨X、杨X、杨X、杨X连带赔偿原告戴X、胡X各项损失X元,被告王X在X元内与被告杨X、杨X、杨X、杨X、杨X对原告戴X、胡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X赔偿原告戴X、胡X各项损失X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戴X、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
本案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多个:(1)杨等五兄弟姐妹在操办葬礼的过程中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2)胡与杨等五兄弟姐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3)司机和杨等五兄弟姐妹也属于雇佣关系;(4)康两人与杨等五兄弟姐妹之间属于义务帮工关系。导致胡跳车受伤致死的原因有多个:(1)司机驾驶无效行驶证的车辆运输鞭炮默认车辆货箱内“人货混装”甚至默认货厢内人员沿路扔“纸钱”燃放鞭炮;(2)康两人在狭窄的货厢内燃放、遗撒鞭炮;(3)胡自己在货厢内沿路扔“纸钱”;(4)杨等五兄弟姐妹作为雇主或被帮工人明知上述行为存在较高危险而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两原告是胡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对胡跳车致死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李介绍智力、认知能力、行为控制、规避风险能力较常人要低的胡点香燃蜡,没有制止其从事高度危险的雇佣义务应对胡跳车致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