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立君律师] 执行异议纠纷,法院判决我方胜诉结案。
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翟立君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作为其与彭某房屋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现法院判决我方胜诉结案。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周某所有的某房屋以130万价格卖给刘某,刘某支付首付后,由周某一次性支付银行贷款,并为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了保护刘某的权益,周某公正授权刘某亲属张某可代为办理房屋过户等所有相关手续。首付款支付后周某失去联系,刘某为了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替周某代为偿还银行贷款,至此,刘某已超额支付了所有购房款,正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某房屋已由南岗区法院查封,原因是周某欠彭某钱,彭某欲执行周某名下的某房屋用来偿还欠款,刘某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出某房屋实际所有人为刘某,依法不应执行,南岗法院遂中止执行程序,彭某以周某与刘某间系名为卖买,实为借贷担保行为,并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行为,依法不行中止执行,遂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二、承办策略
翟立君律师在接受刘某的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积极调查组织证据,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发现刘某已全部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了某房屋,仅是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而彭某并无证据证明刘某与周某间为名为卖买实为借贷担保关系,案件据此有胜诉的可能。
三、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法院驳回了彭某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我方胜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