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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丹律师
徐秀丹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方行为造成的违约

合同纠纷2019-04-01|人阅读

原告A先生向被告B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N区一套两居室的二手房,通过北京某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A先生向B先生支付首付款10万元作为定金;在房屋过户期间,因为某中介的原因等,造成房屋晚过户三天,由此造成房屋晚交接等违约事项;于此同时A先生也向B先生晚交尾款违约的行为。

20183月,A先生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晚过户的违约责任、晚交接的违约责任,晚入住的违约责任等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同时,B先生向A先生提起反诉,要求A先生承担晚交尾款的违约责任共计人民币M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A认为的晚过户、晚交接、晚入住的违约以及造成的损失均是因为晚过户的一项行为造成的后续行为的延迟。对于晚交接、晚入住等违约的主张不予认可。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晚交尾款行为的违约,虽是中介行为,但是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完成过户,被告主张的晚交尾款的违约行为,是晚过户的行为造成的。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被告B先生的反诉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过三次开庭,法庭查清了事实,依法作出了判决。徐秀丹律师认为,双方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虽有中介参与协助办理过户,但是合同约定的事项,买卖双方应该严格实现合同的约定条款。合同的条款是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约束第三人的行为。如果存在第三方介入行为或者第三方的行政行为造成的违约事项,原被告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彰显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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