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一位当事人的亲属找其借款,但未说明借款用途,当事人认为对方系亲戚就没有多问将200000元借出,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确定了借款本金、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但协议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而利息仅为口头约定月利息比例,且有部分本金是以现金的形式给付的,最终当事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当事人除现金本金外的部分本金以及违约金款项,利息未予支持,导致当事人损失惨重。
对于上述情况办案律师认为,现在社会很多的亲朋好友以各种名义借款,而借款后到期又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的事情数不胜数。出借人在出借时均抱有可以获得高额利益的诱惑心理出借给对方,当然其中不乏有些出借人秉承帮助、救济的初衷,但最后换来的是家庭的破裂、亲朋好友的隔阂。
故律师建议在借款时,无论是否系亲属关系,有多么的亲近,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借款的具体金额、利息等内容,同时明确利益冲突如何解决等解决方案以及解决争议地等相关内容,这样既保证了出借人的权利,由避免了如发生不能如期还款时,出借人能及时的、明确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