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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斌律师
赵斌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房屋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成功帮助中介方免责十几万!

债权债务2019-08-12|人阅读

一、案例描述

王某系中介公司员工,专门为客户搜集房屋信息,并介绍客户办理房屋买卖,针对的房源一般为稀缺房源,且通过正常途径很难购买。

张某是从其妹处得知王某为其妹购到了一处房产,并顺利成交,希望通过王某购得一处房产。联系王某后,王某告知其要支付15万元的疏通费用,并明确如未办理成功将全部疏通费用退还,故张某即分2次将资金转至王某处。王某又联系了丁某,并明确房源信息,丁某根据其与王某的交易习惯为其疏通,并收取了王某12万元疏通费,剩余3万元款项由王某自留。因丁某未能成功,故张某要求王某退款,王某将丁某的身份告知张某后,并将其自留的3万元返还了张某,丁某也直接将部分疏通费返还了张某,但剩余部分款项无法近期归还。故张某约王某、丁某及其母亲协商还款事宜,并书面约定由丁某还款给王某,再由王某还款给张某,由丁某之母作为担保人。因无法按照约定还款,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丁某及其母亲共同归还疏通费。

壹审法院判决王某连带返还张某剩余疏通款。王某不服上诉至贰审法院,经过承办律师针对案情的客观分析,结合壹审中双方的庭审情况,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明确了王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承办律师在贰审庭审中,明确各方法律关系,分析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贰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判决由丁某及其母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排除了王某的返款责任,成功帮助王某挽回了损失。

二、律师点评

该案中,受托人虽然已经披露了转委托事宜,且委托人虽然没有明示或者书面认可,但在实际行为上已经认可了转委托的事实,但受托人仍有不足之处,给自己增加了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无论在任何时候,不要随意签订协议,一定要将协议内容明确细化,如果不明确,也很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三、建议或意见

作为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如果不是直接办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一定要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披露转委托的受托人信息,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合同责任。

在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并根据自身的协议地位明确风险,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事情的源头避免或减小不应当承担的协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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