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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律师
卢建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某公司在律师的帮助下,顺利完成破产清算工作

公司清算2019-03-26|人阅读
新兴时代,新兴经济的刺激下,年轻人对创业文化深信不疑,但是,创业的失败率也足够让人警醒了,据调查,至少有半数的创业公司没有活过五年,甚至大部分企业最后负债累累,不得不面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地步。当企业经营不下去的时候,该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呢?如何可以成功让法院受理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呢?最大的减少企业损失呢?下面我们和本清算案件管理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卢建律师来看本案的事情经过。【基本案情】申 请 人: 沈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系总经理。破产管理人: 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负 责 人: 卢建,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概述:申请人沈阳市某公司,登记设立于2008年12月9日, 登记机关为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500, 000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节电器、高低压变频器、高低压电控柜、电气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开关、电元板、液压件、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18年5月31日,账面资产总额363, 345.10元,负债总额 1.244. 042.40元。企业已停止经营近3年,现已无职工。【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申请人系企业法人,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登记机关为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其破产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申请人已停止经营近3年,且资产负债率达342. 39%,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沈阳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指定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担任沈阳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整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律师解析】卢建律师认为:1、本案难点在于沈阳市某公司是否确已无力清偿债务?申请人已停止经营近3年,且资产负债率达342. 39%,存 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2、同文所积极沟通,解决案件难点:沈阳市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50万元。管理人于2018年10月12日接受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指定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并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管理人已选任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待审计报告出具后,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申请或其他。【本案结语】许多创业公司在最后也许会因为各种原因经营不下去,资产负债巨大,当具备破产原因时,为了最大的维护本人和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接到案子后,同文所作为管理人,便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最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宣告受理申请人沈阳市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文所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申请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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