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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桥律师
余金桥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事辩护2018-03-29|人阅读
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用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名下的土地、厂房和设备做担保,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发传单、打电话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两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吸收被害人周某、黄某等被害人借款13228次,金额为人民币6583642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对其被告人的所提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被告黄某某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案件,涉案人数高达30余人,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这是被告人能够减轻刑罚的关键。拓展:【共同犯罪量刑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法院根据以下原则就行判决,主要是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来进行量刑。 【自首与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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