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黄中子律师
黄中子律师
湖南-永州
主办律师

【离婚案例】律师把握时机巧协调多年不和终好散

其他2019-02-20|人阅读

【离婚案例】 律师把握时机巧协调 多年不和终好散

201810月,当事人段某从广东省慕名找到我,欲请我为其代理离婚案件。经电话沟通,我与她约在我办公室见面。

经见面会谈,我了解到:当事人段某与其夫于2015年年初在东莞务工时相识,不久即于2015年清明节前在郴州嘉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6年生育一子。因当事人当时年轻无经验,故婚前认识时间短暂即仓促结婚,以致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双方婚姻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分居。性格差异主要原因是,其夫生性好逸恶劳,不愿踏实工作,对原告生活疏于关系,对生活、工作毫无主见。当事人好言劝其几句,对方便会极不耐烦的与之争吵,双方遂发生激烈争执。时间一长,双方关系更是疏远,分居期间,双方也谈及离婚,但均因男方临时反悔而无法达成协议离婚。当事人段某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想要摆脱这种婚姻。

通过会谈,了解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但当我问及当事人有无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时,当事人段某却一问三无。我告知当事人,离婚途径有二: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办理离婚即可;二是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但是,法院判决离婚是需要证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亦即提出离婚起诉的一方需要就双方感情不和,确已破裂的事实提交证据。当事人如没有证据,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当事人段某手上除了简单的几句微信聊天吵架的记录,其他没有。

在这种情况下,我正式告知当事人段某,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不准离婚的多。但我也建议当事人起诉,第一,当事人虽然第一次起诉可能会被判不准离婚,但法院的判决书是第二次起诉的确凿证据,可以为第二次起诉提供证据,增加二次起诉的成功率;第二、开庭审理时各种情况可能出现,也有可能在调解环节中双方达成调解,然后调解离婚,达到诉讼目的呢。经过告知,当事人坚决要求提起离婚。

接下来就是委托律师,书写诉状,整理材料,到嘉禾县法院立案。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送达,确定开庭时间。到了开庭时间,当事人和对方均到庭参加,庭审中,对方提交了一份答辩状。我一看,心里顿时有主意了。当事人在答辩状中答辩称:自己无过错,不愿意离婚。但如果原告要离的话,需要如何如何。马上,我跟当事人段某确定下一步的诉讼策略。经过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和思路,我巧妙寻找到双方的一致点,为离婚的可能性争取到一丝希望。在庭审后的调解程序中,经过法官耐心劝导和我的巧妙协调。当事人双方最终当初调解,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调解离婚。

随后半个多小时,当事人段某顺利领到了法院签发的离婚调解书和生效证明书,解脱了这段痛苦婚姻。事后,当事人段某对我的代理工作表示非常满意。总结在离婚诉讼中,代理律师及时掌握对方的心理,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是可以达到良好的诉讼效果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