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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洋律师
赵明洋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其他2018-07-14|人阅读

案情简介

一、鲁某与南京XX地产公司于2017320日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购买了锦绣江山商铺23-2-6号商铺(以下称涉诉房屋),并于320日、417日交付定金共计50万。

二、鲁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认为南京XX地产公司在销售涉诉房屋时故意隐瞒了23-2-6号商铺与其他同类型商铺相比没有后窗户的事实,存在欺诈的事实,虽于201832日提起诉讼,要求南京XX地产公司返还全部定金共计50万元。

三、本律师受南京XX地产公司委托,代理此案件,法院听取采纳了我方意见,鲁某也知不能胜诉,最终自动撤诉。

裁判要点

本案为典型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一种,鲁某认为其在购买涉诉房屋时,未能了解房屋结构,但是我方答辩称南京XX地产公司从宣传、介绍到与原告签订相关认购协议皆按正常销售之流程进行,涉案房屋后墙壁一直是按照答辩人公示图所显示之无窗事实进行售卖的,并提供了售楼现场之公示图,最终鲁某也知不能胜诉,自动撤诉。

实务经验总结

此案本律师代理南京XX地产公司,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务中,商品房认购协议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约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本约合同,如果双方在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以后,买受人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想要解除认购协议,除非具有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行为(如司法机关查封、出卖人未按照认购协议价格出售、在认购期间另行出售、隐瞒已存在抵押的事实等行为),或者存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等原因),才可解除,否则定金很难退还。

当然,因商品房买卖而产生的纠纷类型多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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