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本案为劳动纠纷,申请人孟XX于2018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于当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处理。申请人孟XX向劳动仲裁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共有五项:一、解除劳动关系;二、支付拖欠工资;三、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五、支付防暑降温费。2018年7月份,单位方慕名找到刘丽艳律师,委托刘丽艳律师做我本案的代理律师,给单位方提供法律咨询并减少损失。
办案经过
刘丽艳律师接到该案后,积极跟用人单位方沟通,认真分析对仲裁材料。对仲裁请求事项详细给单位解答,告知用人单位方哪些仲裁按照法律规定是会支持的,哪些仲裁事项是不会支持的。经过跟用人单位的认真沟通以及对该案的分析后,刘丽艳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跟职工协商解决,能够减少损失。
仲裁结果
双方在开庭时,双方调解结案,职工配合用人单位方做好善后工作,用人单位于X日内支付劳动者25000元。
刘丽艳律师解说:
本案为劳动纠纷案,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入职30日内,应给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职工工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职工因社保以及工资问题解除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职工。综上,用人单位权衡后,决定与职工协商处理,用人单位也少支付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