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程科料律师
程科料律师
湖北-黄石
主任律师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2019-01-1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石xx的委托,现指派我担任其与俞xx、黎xx、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xxx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的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清的事实,及当庭质证的证据,现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石xx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对原告造受到如此大的人身伤害表示同情,既然发生了事故,首先我们应查明此次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我方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合法资质和获得了相关部门手续的的士司机、并且是一位有着十多年驾龄具有丰富经验的的士司机。在20161019日上午八时许,此时,农村的道路上来往的车辆非常少,被告临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的最右边,并且打开了危险警示灯—双闪灯,如果说被告石xx这一临时停靠的行为,被交警部门称为违停,那么请问大家什么才是正确的,合法的安全停车?并且三位证人在法庭上出庭作证,依法接受了各方代理人及法官的询问,三位证人的证言前后也并无矛盾之处,对于肇事车辆代理人提出,三位证人均与原告及我方当事人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可采信的代理意见,本代理人认为,第一,法律并无规定同一个村的人不符合出庭作证的主体资格,至于同一个村的人出庭作证,就会偏向于本村村民,这一荒谬的意见,也纯属于肇事车辆代理方的主观推测。对于肇事车辆代理人认为三位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试问该矛盾之处在哪里?三位证人离事故现场,依次是一百米,几十米,十几米,看见的事故真实情况,也是越来越清晰的,第一证人离事故现场一百米看到车速非常快,车子先撞向行人,再撞向的士;第二证人离事故现场几十米也反映,肇事车辆车速非常快,车子先撞向行人,再撞向的士,并且在车上有接打电话的行为,并且下车后依旧在接打电话,第二证人达到事故地点后听到肇事司机打电话的内容竟然是电话中另一方在催他业务上的事情;第三证人也反映,肇事车辆车速非常快,车子先撞向行人,再撞向的士,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司机打开车门下车的一瞬间仍在接听电话,第三证人达到事故地点后听到肇事司机打电话的内容是有关业务上的事情,这与第二证人,描述的情况正相吻合,可以说三个证人之间的证言并无矛盾之处,

其次在事故发生路段的农村道路上,三位证人也陈述在事故发生的几分钟内,道路上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过,倘若肇事车辆稍稍向左打方向盘就能完全安全通过,根本不会发生此交通事故,正是因为肇事车辆不仅车速过快,还有接打电话的行为才会导致其本人在紧急情况下,反应能力变差,导致该次事故发生,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及事故现场图,可以清楚的还原当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综上,可以认定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肇事车辆是先撞向行人,再撞向我方当事人的车辆,第二个事实,肇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并有接打电话的行为。‌现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在该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请问我方车辆对原告遭受伤害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我方当事人在该起事故中也是受害方,并且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因我方当事人不懂法律,错过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最佳行政复议时间,但法院应当查明事实,划清责任。

二、被告驾驶车辆是达到了的士报废标准的车辆,阳新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的士的挂靠方和管理方应积极将车辆收回,不应放任车辆在我方被告手中驾驶,如果放任该车辆在路上行驶应该为该车辆续保,故阳新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过错,作为被挂靠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还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程科料

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2019110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