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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涛律师
陈海涛律师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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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者量力而行—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纠纷2019-09-03|人阅读

某某公司与吴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民初**号

原告:

某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住静宁县。

原告

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吴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租金100019.02元(31期×3226.4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4.76元(100019.02×25%);3、判令被告名下的SWM斯威汽车X7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催收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3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人民币95319元用于向

××公司购置××轿车。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期租金3226.42元,以及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被告应支付的总金额、月租金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为确保被告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另于2018年1月5日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原告,为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并于2018年1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仅履行了五期付款义务,尚欠原告租金100019.02元,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4.76元,并根据车辆抵押合同相关约定:被告(抵押人)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抵押权人)有权从抵押物(租赁车辆)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等。

吴某辩称:我通过原告公司平台购车属实,我向原告支付过10000元,该笔款项原告收取后我也不知道是属于什么费用;签合同时说的是零首付,但之后因原告公司每月租金利息都过高,我就没有再继续支付过。原告请求的所欠车款我承认,愿意偿还,但请求的违约金过高,我不予认可。

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风险告知书、申请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个人账户代扣划款授权书、租赁物接收确认函、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款计划表、照片2张。经质证,吴某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日,某某公司与吴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出资人民币95319元,向

甘肃银鼎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置SWM斯威X7轿车一辆出租给吴某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期租金3226.42元。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按每天1‰收取违约金,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承租人另需向出租人付清所有逾期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承租人应付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过户给承租人。双方又于2018年1月5日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给某某公司,为吴某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某某公司提供担保,并于2018年1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吴某接收租赁车辆后仅支付5期租金16132.10元,截止目前已拖欠10期的租金,计32264.20元。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吴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吴某依合同取得租赁车辆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某某公司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某某公司要求吴某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违约金按拖欠金额的2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某某公司与吴某之间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由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某某公司租金100019.02元,支付违约金8066元,合计108085.02元;

二、吴某名下的SWM斯威汽车X7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某某公司上述债务;

三、驳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代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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