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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龙律师
房建龙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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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公司设立2018-04-25|人阅读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于20153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等。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组成,其中王某持股49%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持股51%。该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约定,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第三十条约定,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由于双方产生矛盾,某某公司未按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王某送达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庭审中,王某明确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某某公司提供公司2015327日至2016327日财务报告,及2016327日至庭审结束时的财务数据。某某公司当庭向王某提供一份公司财务明细表,但王某因该表未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拒绝接收。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西安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三十条之规定,向原告王某送达被告公司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

点评:王某与林某系好友关系,据此王某出资490万元与林某一起成立商贸公司,但因股权结构设立不合理,致使王某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公司门都进不了,林某对公司财产侵占十分严重,直接导致490万元投资打水漂,房律师接受案件后鉴于王某对公司没有控制权,手上证据少的现实情况,采取分两步走的策略,先诉股东知情权拿到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以此掌握证据迫使林某退还王某的出资款,从而挽回王某的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权设置不合理而产生的纠纷,490万元不但没有产生任何利润,甚至本金差点损失殆尽。因此公司筹备阶段股权架构对投资能否成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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