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商铺屋顶引发的纠纷
2017年10月下旬,A女士一家到中山市东区办事处夏洋社区居民委员会(夏洋社区)反映称,其名下某小区的商铺出租给别人使用,但租客告知商铺墙壁有漏水的情况要求A女士进行维修,A女士到现场查看后发现,二楼业主私自打通封闭屋顶平台并在屋顶平台上放置各种物品、搭建花棚,但该商铺屋顶平台为封闭无建筑物的平台。A女士要求物业公司与二楼业主协调,要求业主停止继续使用屋顶平台,并将屋顶平台上物品清空,但二楼业主不予理睬。
夏洋社区接到A女士的反映后,迅速联系社区法律顾问,询问顾问律师关于该纠纷的处理方式,律师给予了初步的法律意见;同时联系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协调A女士处理其反映的问题。但由于该问题涉及业主人数较多,二楼业主仍然不予理睬导致问题未能有效解决。因此A女士再次反映到夏洋社区,A女士请求夏洋社区组织小区物业公司、二楼业主共同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以防止后续的安全隐患。夏洋社区当机立断组织了顾问律师、物业公司人员、A女士一家到社区进行调解。
律师在调解之前查阅了大量的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案例、文献,发现该纠纷应该从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出发,目前关于住宅屋顶的所有权归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而商铺屋顶平台的所有权归属暂时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是理论界已对此有相关解读,理论界认为独栋商铺屋顶的所有权属于商铺所有人,毗连房屋商铺屋顶的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但不管该屋顶属于商铺所有人还是全体业主,二楼业主都无权私自搭棚或放置物品,再者该屋顶平台在设计时为封闭平台,并未设计为用于实际使用的建筑,因此业主私自打通存在安全隐患。
2017年12月1日,夏洋社区组织律师、物业公司、A女士一家进行了调解。律师在参与调解时,基于前述研究和分析,首先将该些法律和理论分析给A女士一家和物业公司,并传达了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精神,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次告知物业公司、A女士一家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物业公司和A女士一家听完之后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解决该问题,A女士同意支付修复屋顶的费用,但是前提是二楼业主在修复好之后不再违规搭建和放置物品;物业公司也同意将前述精神传达给二楼业主,并要求二楼业主清理屋顶物品,至于修复的费用无需二楼业主承担。在双方都退一步的情形下,该纠纷处理方法达到阶段性的一致。
鉴于中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之后会出现越来越多相邻权纠纷,如何有效处理相邻权纠纷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大法律和社会问题。现阶段物权法在相邻权问题上规定的比较简陋,很多时候在处理相邻权问题时只能按照风俗习惯,所以调解在解决因相邻权产生的邻里纠纷中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因此,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劝解双方友好解决问题,创建更和谐的邻里关系。
法律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