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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兰律师
何胜兰律师
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占用”商铺屋顶引发的纠纷

其他2018-09-16|人阅读

“占用”商铺屋顶引发的纠纷

201710月下旬,A女士一家到中山市东区办事处夏洋社区居民委员会(夏洋社区)反映称,其名下某小区的商铺出租给别人使用,但租客告知商铺墙壁有漏水的情况要求A女士进行维修,A女士到现场查看后发现,二楼业主私自打通封闭屋顶平台并在屋顶平台上放置各种物品、搭建花棚,但该商铺屋顶平台为封闭无建筑物的平台。A女士要求物业公司与二楼业主协调,要求业主停止继续使用屋顶平台,并将屋顶平台上物品清空,但二楼业主不予理睬。

夏洋社区接到A女士的反映后,迅速联系社区法律顾问询问顾问律师关于该纠纷的处理方式,律师给予了初步的法律意见;同时联系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协调A女士处理其反映的问题。但由于该问题涉及业主人数较多,二楼业主仍然不予理睬导致问题未能有效解决。因此A女士再次反映到夏洋社区,A女士请求夏洋社区组织小区物业公司、二楼业主共同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以防止后续的安全隐患。夏洋社区当机立断组织了顾问律师、物业公司人员、A女士一家到社区进行调解。

律师在调解之前查阅了大量的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案例、文献,发现该纠纷应该从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出发,目前关于住宅屋顶的所有权归属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而商铺屋顶平台的所有权归属暂时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是理论界已对此有相关解读,理论界认为独栋商铺屋顶的所有权属于商铺所有人,毗连房屋商铺屋顶的所有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但不管该屋顶属于商铺所有人还是全体业主,二楼业主都无权私自搭棚或放置物品,再者该屋顶平台在设计时为封闭平台,并未设计为用于实际使用的建筑,因此业主私自打通存在安全隐患。

2017121日,夏洋社区组织律师、物业公司、A女士一家进行了调解。律师在参与调解基于前述研究和分析,首先将该些法律和理论分析给A女士一家和物业公司,并传达了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精神,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次告知物业公司、A女士一家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物业公司和A女士一家听完之后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解决该问题,A女士同意支付修复屋顶的费用,但是前提是二楼业主在修复好之后不再违规搭建和放置物品;物业公司也同意将前述精神传达给二楼业主,并要求二楼业主清理屋顶物品,至于修复的费用无需二楼业主承担。在双方都退一步的情形下,该纠纷处理方法达到阶段性的一致。

鉴于中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之后会出现越来越多相邻权纠纷如何有效处理相邻权纠纷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大法律和社会问题。现阶段物权法在相邻权问题上规定的比较简陋,很多时候在处理相邻权问题时只能按照风俗习惯所以调解在解决因相邻权产生的邻里纠纷中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因此,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劝解双方友好解决问题,创建更和谐的邻里关系。

法律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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