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上诉人因与我方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提起上诉。
|经过| 在审理中,上诉人辩称,“足净”一词直接体现商品功能和用途,被上诉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被上诉人诉请停止的侵权行为内容不明确,索赔没有法律依据等。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针对上诉方诉求,我所代理律师一一予以剖析、反驳:
(1)“足净”系臆造词,并不直接体现鞋垫商品的功能、用途,经过被上诉人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上诉人无权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
(2)涉案商标注册在先,上诉人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后,在后的权利不能否定在先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仅保护具有美感的工业设计,而上诉人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足净”二字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故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