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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辩护

个人税收筹划2020-01-14|人阅读

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一中刑终字第xxxx

公诉机关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女。26岁(xxx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围场xxxxx自治县,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朝阳区xxx小区24号楼xxx号(户籍所在地:xx省围场xxxxx自治县xxxxxxxxx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xxx日被羁押,同年xxxx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研,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男,21岁(xxx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xxxxxxxxxx4xx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xxx日被羁押,同年12xx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xx区看守所。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崔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二OO九年三月xx日作出(2009)海法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崔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xx、崔x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崔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9)海法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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