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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小明律师
苟小明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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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被指控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8-11-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2年期间,汪某受魏某(另案起诉)指使,多次帮助其贩卖冰毒、麻古给刘某、宋某、张某吸食,共计贩卖冰毒9克,麻古4颗。2013年1月,公安人员在该市一出租房内将魏某、汪某抓获。

辩护思路

被告人汪某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为在校大学生;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当庭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判决结果

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办案心得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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