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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X国际诉信X科技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9-02-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X国际法定代表人于某与信X科技业务员龙某在于欣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微营销综合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信X科技为祥X国际建立网络微商城,23000元/5年等权利义务,但因为是制式合同,对于信X科技制作的微商城具体内容没有约定,并且合同表示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在合同末尾用签字笔写有“首付13000元,商城上线确认后付尾款10000元”,信X科技签字并盖章,祥X国际只有于某本人的签字。后续沟通发现,双方对于微商城制作的结果差距很大,祥X国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而信X科技答辩称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双方成立服务合同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连祥X国际贸易公司享有由信X科技建立后的网络微商城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负有支付信X科技为其建立微商城的服务费用;信X科技享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履行为祥X国际建立微商城的义务,并保证其微商城的顺利使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信X科技的义务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建立微商城,第二在五年的服务周期内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修。第一是主要义务,第二是附随义务。但是双方针对主要义务建立微商城这一点上存在严重分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双方均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是平等关系的民事主体;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合同法》32条规定诺诚合同成立以签字或者盖章为其生效要件,本案中明确约定合同需要签字、盖章才生效,在这里可以用《合同法》37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祥X国际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与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条件冲突,但因其已经实际交纳部分款项,信X科技也已经接受,至此合同成立并生效。

2、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X国际的法定代表人于某在合同上签字,如何评价该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负责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于某作为祥X国际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与他人订立有利于企业发展需要的合同。

如果于某未经公司决议而作出违背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则该行为为是否构成表见代表呐?《合同法》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而事实上要证明相对人已知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一般来说表见代表行为都应认定为有效。

X科技的业务员龙某代表信X科技签字、盖章的行为如何评价?

合同签订时,龙某为信X科技的业务员,专门从事业务的推丨广工作,这种合同是其工作的一部分,龙某可以代表信X科技订立此份合同。

如果我们假设龙某当时已经离职或者庭审答辩时对方否定龙某的代表行为恰巧我方又无法举证证实龙某的身份,此时依据《民法总则》172条、《合同法》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也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13条 被代理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损失。可见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穿着工作服照片等)没有理由怀疑对方是无权代理,那么立法更倾向于鼓励交易的成功,会认定表见代理行为成立。

3、合同内容无法协商一直,如何处理?

一份完整的合同需要包含双方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而其中合同必备三要素又是主体、标的、数量。其余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合同法》61条、62条进行协商补充,无法协商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运用此法条依然无法确定,庭上祥X国际依据《合同法》94条第3款,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但其实运用这一条很牵强,因为合同中明确写有交付所有款项后乙方才开始工作。但实际情况是,双方关系已经很不融洽了,虽然我方没有法定解除的正当理由,但显然双方已经合作不下去了,要充分利用法庭调解的力量,只是退款金额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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