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离婚,却被起诉离婚该怎么办?
案情经过:
原告:女;
被告:男方,我方当事人;
2007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3年,原告生育一子;
2018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总所婚姻家庭部杨慧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2019年5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争议焦点:分居四年,是否认为夫妻感情不和?
2015年至今,被告因工作原因,常驻外地工作。本案中,原告起诉称,双方在被告调往外地工作前,已经分房起居,双方感情岌岌可危。被告调往外地工作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双方的联系也仅仅是围绕婚生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表示,在婚生子降生后,原告以照顾婚生子为由,要求分房起居,并非是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工作调往外地后,被告仍定期回家,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办案思路:
1、 被告并非自愿分居,属于因工作调动的“被分居情形”,分居事实不应当认定为是夫妻感情不和;
2、 被告十分关爱原告及其家里人,与其家人定期保持联系,回家均参与双方的家庭活动,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无证据;
3、 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第一次起诉应当判决不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予双方离婚,我方胜诉。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离婚,应当先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虽有分居事实,但属于被告工作调动的客观原因,且不具有其他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