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离婚,却发现有不知情的债务怎么办?
案情经过:
原告:女方,我方当事人;
被告:男方;
2005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
2017年,因感情破裂,原告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对方出示原告不知情的借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举证5份借条,表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拆借资金购房,其以个人名义向其亲友借款合计14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需偿还其中约70万元的债务。
原告对此借条均表示不知情,不认可被告提出的14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办案经过:
我方律师认为,借条是被告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负的债务,原告对借条均不知情,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关流水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更不能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对于被告主张的14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我方胜诉。对方服判,未上诉。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被告声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借款事实予以佐证,对借条的真实性不应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