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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祖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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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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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科技有限公司与XX县住房和XXX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2019-01-11|人阅读

1、原告XX公司诉称,被告XXX住建局所属的质监站于2015年12月26日向第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且在第三人XX公司基于该《情况说明》对本案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已将该《情况说明》作为判决的依据。被告出具该《情况说明》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无效。

2、我接受被告委托后,积极与公司进行沟通,虽然我们作为第三人,但实际与我们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决定配合住建局进行程序抗辩。最终法院采纳我们的意见,案件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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