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振礼律师
刘振礼律师
山东-德州
主办律师

为丧父非婚双胞胎维权案

其他2019-02-23|人阅读

刘振礼律师

【案件类型】 民事

【承办单位】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本案焦点】

1、非婚子女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必须做亲子鉴定;

2、单亲家庭中未成年财产的保护。

案情简介

马某某是山东省临清市xx村一农村苦命孩子,20067月、11月马某某的父母先后病逝。马某某和弟弟马XX80多岁的奶奶相依为命。刘XX和马某某是中学同学,二人产生了爱慕之情。因马某某因家庭困难,提起辍学,为他人开车谋生。2006年刘XX初中毕业,当时18岁,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刘XX把自己的想法告诉父母,遭到父母的坚决反对。2007年,刘XX不顾父母的反对和马某某同居,20082月早产生育双胞胎儿子马某甲、马某乙。为保住大人和孩子花费了22000元医疗费,给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2009527日,刘XX和马某某补办结婚登记。因交不起计生罚款,至今没有给俩个孩子办理户口。

2010年65日零时许,马XX和马某某驾车行驶至济青高速公路155KM时,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郝XX驾驶的鲁AEXXXAE989挂号半挂车与于XX驾驶的鲁CDXXXCMXXX号半挂车相撞,发生第一次事故。因发生第一次事故没有及时设置安全标志,马传飞驾驶鲁P2XXXX号货车行驶至该处,发生第二次事故。致使发生受害人马某某和马XX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负第二次事故主要责任,郝XX负第二次事故次要责任,于新江负第二次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办案过程】

2010年623日,刘XX抱着两个年仅2岁的马某甲和马某乙到我所请求法律援助。刘XX向我哭诉:“丈夫马某某的悲惨遭遇,自己借了8000元,把肇事者已经起诉到青州法院。因双胞胎儿子是和丈夫登记婚前生的,孩子也没有户口。为了给孩子索要抚养费,便于做亲子鉴定,丈夫的尸体至今停放在青州市人民医院。自己不知道怎么办了,寻求法律援助”。我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马上立案办理。同时给中心取得联系,得到中心的支持。立案后我给青州XX法院法院主审法官沟通,主审法官很坚决的告诉我,想要俩个孩子的抚养费,必须和死者马某某做亲子鉴定。因马某甲、马某乙是刘XX和丈夫马某某结婚登记前生的,孩子也没有户口,单凭和刘XX做亲子鉴定无法证实与马某某的亲子法律关系。马某甲、马某乙祖父母已经死亡,没有直系亲属可做亲子鉴定。无奈我和多家鉴定机构联系,鉴定机构的答复要么不做,要么须支付巨额的鉴定费并让我们提供尸块作为样本。马某某尸体停放在距离我所300公里外的青州市人民医院,作为律师和其家属到医院太平间提取尸块是无法办到的。在这种极其复杂和艰难的情况下,我决定从证据的角度证明马某甲、马某乙是马某某的亲生子女。于是我们到马某某生前所在的村委会调查,由村委会开具了证明,当地派出所加盖了公章;找到了两个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此证明均记载马某甲、马某乙的父母是马某某和刘XX;我们又到了马某甲、马某乙出生的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调取了马某甲、马某乙的出生住院病历,以上证据形式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证明马某甲、马某乙是马某某的两个儿子。我又给青州XX法院主审法官沟通,主审法官还是坚持原来意见。无奈,我只能开庭时背水一战了。2010727日开庭,庭前和几个被告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把刘XX及两个孩子马某甲、马某乙的不幸遭遇告诉了他们,得到了他们的同情。庭审时,大部分被告认可了我所提交的证据,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对我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并且不认可马某甲、马某乙与马某某的亲子关系。经过法庭辩论,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可,最终判决各被告支付马某甲马某乙69184元抚养费,判决各被告共支付刘XX及两个孩子220000余元。判决后,各被告均没有上诉。判决后有一家保险公司迟迟没有过付赔偿款,无奈我和当事人又到青州XX法院申请执行,当时由马某某的弟弟马XX和我们共同到青州法院。

按说,此案已经圆满结束,可是更复杂的事情发生了。

2010年1127日,刘XX到我办公室,进门后给我跪下,我非常吃惊,赶紧把她扶起。她向我哭诉了事情的经过:执行立案后,不久赔偿款到了青州法院。刘XX和马某某的弟弟马XX等人到青州法院领取赔偿款。青州法院给刘XX开具了一张转账支票。回到家后,马XX等人把大门插上让刘XX把转账支票拿出了,刘XX见状,把转账支票放到嘴里准备吃掉,这时马XX等人开始用筷子撬刘XX的嘴,刘XX为保住支票把支票吃了。刘XX逃回娘家,马XX等人到刘XX娘家找刘XX要钱。刘XX又找到我们求助。于是,我和主管执行的法官联系,恳求过了支票的15天有效期后,给刘XX补办支票,主管执行的法官以这事没有办过,拒绝办理。随后,我又和刘XX到青州XX法院找到青州XX法院院长,经协调青州XX法院同意补办支票。我们和法院的会计到农行对账后,法院会计给补开了支票,随即把220000余元的赔偿款转到刘XX的账户上。

回来后,我和马某某的弟弟马XX见面,给其解释了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并告诉他在本案中的赔偿款应有刘XX及两个孩子享有,因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不能享有赔偿款。马XX提出只要刘XX保证把赔偿款全部用到两个孩子身上,自己没有意见。我又和刘XX做工作,把马XX想法告诉了她,我给她提建议用赔偿款为两个孩子卖房子,一是能保值,二是孩子能有个家,刘XX接受了我的建议。当我把此事告诉马XX时,他爽快的答应了,并且说为安葬哥哥马某某和处理交通事故垫付的费用不要了,并且说只要买房,再拿出点钱来。后来,刘XX为孩子买了一套楼房。此案,圆满结束。

【分析与建议】

1、 非婚子女证明亲子关系是否必须做亲子鉴定;

我认为亲子鉴定书也是普通证据,非婚子女证明亲子关系不应必须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亲子鉴定的遗传理论基础是1900年被重新发现的孟XX定律。根据该理论,DNA(脱氧核糖核酸)是人体细胞的原子物质,每个原子有46个染色体。因男性精子细胞和女性卵子细胞由于减数分裂各有23条染色体,称为单倍体,它们只带有亲代一半的遗传因子。当精子与卵子结合的时候,每个人便从生父和生母处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通过测试子女与父母的DNA模式是否吻合来确认亲子关系。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它是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及科学仪器来完成的。亲子鉴定是比较客观的证据。但不是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明和病历等证据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按举证责任规则,此时出现了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对原告证据进行动摇或者推翻,但是被告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中“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也明确了亲子鉴定仅是普通证据,而不是证明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

为此,**法院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采纳了原告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

2、单亲家庭中未成年财产的保护。

未成年人的财产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它与成年人的财产相比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这种财产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的公民;二是取得这种财产的方式大多不是通过劳动所得,主要是以继受方式取得,如通过继承、受赠、中奖等“无偿资助”的方式获得;三是这种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是分离的。正是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和支配财产的能力,他们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代管。

然而, 在现实的生活中,未成年人的财产受到侵害,甚至作为父母的法定监护人侵犯子女财产情况也常有发生。尤其继父侵犯继子女财产情况较为多见。本案中建议刘XX为马某甲、马某乙购买楼房,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建议同仁们办案中把保护未成年人财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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