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 李某
被告 甲公司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对外招聘工作人员,其中发布机械工程师岗位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机械类专业,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机械制图各类常用软件及机械加工各工种的工艺要求,能编制各种加工工艺。李某于2017年3月22日填写招聘登记表时写明最高学历为大专、所学专业为机械设计与制造、现职称为工程师,工作经验10年并上交某公司存档。2017年3月24日,李某到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甲公司于2017年11月16发现李某学历及工作经历造假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判决结果】
驳回李某起诉。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