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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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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案例:债务人逃债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妻子所有,成功协助债权人追回200余万元债务

债权债务2019-04-03|人阅读

案情慨要:债务人婚前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等,债权人起诉后,债务人对于债务认可但是协议离婚时将名下房屋转移到妻子名下,由于债权人胜诉也将面临判决的债权无法执行,律师另起炉灶,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转移的内容。

基本案情:葛某1976年收养一个一个月大男婴熊某,并将其抚养长大。2006年,葛某丈夫去世,1976年至2006年间葛叶阳夫妇单位分两套房。葛某丈夫去世后,两套房均过户到葛某名下,葛某与熊某母子两人相依为命。2006年熊某以准备婚房为由,要求葛某资助买房首付,葛某卖了其中一套房,所得45万元直接交给熊某,其中33万由熊某支付婚房首付款(婚房200932日办理完产权登记,登记在熊某一人名下)。在此期间,熊某以做生意赔了为由,向葛某要钱,葛某又将另外一套房子买掉,所得133万交由熊某还债。期间葛某先后将自己定期、活期存款80余万元交由熊某还债。2008年熊某向葛某出具200万元的借据。

201024日,熊某与刘某登记结婚,结婚当日熊某将婚房过户到刘某名下。葛某、熊某、刘某一直在婚房内共同生活。后双方关系恶化,熊某、刘某要求葛某搬出婚房。2012420日,葛叶阳向法院起诉熊某要求其偿还200万元借款。熊某与刘某随后于2012423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房、汽车、家电、存款均归女方所有,债务均由男方偿还。但协议离婚后,熊某、刘某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在婚房内共同生活。

代理思路:2012420日,葛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熊某偿还200万元借款(以下简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7月,葛某找到我们代理案件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进行过二次一审庭审,葛某在诉讼中方得知,熊某已经“净身出户”。

2012712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借款责任只应由熊某承担,判决:熊某于判决生效内7日内偿还葛叶阳200万元。虽然这是一个胜诉判决但由于熊某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一判决对葛某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经过分析案件我们得出的诉讼方案是双管其下:一方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争取将200万债务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为了改变熊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主张熊某在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转移财产给刘某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诉请撤销熊某对刘某的财产转移行为。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争取将债务打成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决定就熊某所负债务系婚前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及债务的承担问题提起上诉,我们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两点,第一点是:债务发生时间在婚前,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第二点是:熊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熊某承担”的约定是否对葛某有效的问题。

针对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仅机械地以结婚时间为界,划分婚前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还应结合举债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事实是熊某借款购买的涉案房屋已经在201025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考上述规定,熊某对葛某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是熊某、刘某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熊某与葛某的债务成立于婚前,但所负债系用于购买婚后居住生活居住的房屋,葛某依法有权向刘某主张债权。

针对熊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由熊某承担”的约定是否对葛某有效的问题,我们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外部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熊某不能将其承担债务的内部约定扩到外部,葛某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熊某、刘某主张权利。

二、在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中撤销熊某对刘某的财产转移行为。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主张撤销熊某对刘某的赠与。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事实上熊某对刘某的财产转移行为是分为两步进行的:201024日熊某通过产权变更将个人婚前财产转移50%给刘某,2012423日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将另外50%也转移给刘某。由于熊某在转移财产时已经负有200万元的债务,且转移后也无为偿还债务,我们主张两次转移行为一并撤销。

法院判决及最终结果:20121213日,二中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12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熊某对刘某的财产转移行为。

至此两个案件都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熊某和刘某在两份不利判决及舆论的压力下,同意调解。最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本案圆满结案,葛某也当庭拿到的欠款。

结语:本案的圆满解决是情理的胜利,也是法律的胜利,更是“法不外于情理”这句话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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