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初婷婷律师
初婷婷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入职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其它2019-04-09|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某,男,1948年1月出生,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物业公司未未其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后张某离职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以及加班费。

法律分析

张某提出劳动争议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劳务关系。其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费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张某到物业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张某虽在物业公司处工作,但双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

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2项的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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