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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厚平律师
赖厚平律师
上海-上海
主任律师

员工不同意市内变更工作地点被迫离职,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

劳动工伤2019-06-27|人阅读

案情:

王先生2015 124日入职上海汽车销售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上海,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必要,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或雇员的能力及才能,对雇员的职位和/或工作说明进行调整”。

20181月7日,公司向王先生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内容为:王先生,基于您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公司决定,自2018 1月10日起对您的工作地点进行调动,调您从上海外高桥上海临港。调岗后您的职位、工资、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王先生20181月12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位未及时书面通知并且强行调岗,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正当权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向王先生送达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答复,工作地点、薪资以及职位并无变化,公司也未强行对你做调岗处理。

王先生主张公司将其上海外高桥调上海临港,薪资没有变,但是工作路程发生了变化,其不同意调岗。

后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 12420181月12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及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本律师接受被告上海汽车销售公司委托,代理此案。

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公司于20181月7日给王先生送达调岗通知,将王先生上海外高桥调上海临港,职位、工资、补助及其他福利均维持不变。王先生称因路程远不同意,于20181月12日即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强行调岗降职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上海。公司在上海区域内对王先生实际工作店铺进行调整应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且职务和工资待遇均无变化。王先生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法院对王先生关于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调岗行为未对员工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侵犯其劳动者权益,应属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因此,员工不同意市内变更工作地点被迫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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