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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损害赔偿2019-04-01|人阅读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某一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其将工程中的钢筋工程承包了于某,于某雇佣张某在工地上干活。201804月,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挤伤了手指,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原告事先保留了相关的证据,庭审中,原被告就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存在争议。但是就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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