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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文律师
付文律师
广东-广州
专职律师

男方私下转给第三者的钱能不能追回?

离婚2019-07-17|人阅读

问题: 男方出轨,私下转给第三者的钱能不能追回?

案例:男方长期出轨,和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后第三者怀孕,逼迫男方离婚,男方不愿意离婚,分手时第三者要求男方写下10万元的借条要求补偿。后男方反悔,第三者多种手段暴力催收,严重影响了原配女方的生活。女方为解决此事,咨询委托付律师,付律师认为第三者手上的借条是无效的,第三者暴力催收的依据是手上的借条,如果走法律程序,第三者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并且在这种事情上不能退让,对方会得寸进尺。既然对方不愿意走法律程序,我们主动以财产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男方私下转出的24万元,第三者在庭审过程中定会提交10万元的借条进行抗辩,由此让法院作出处理。庭审中,第三者按照预想的提出男方仍欠其10万元,并出示借条,并表示已经另案起诉。最终法院依据银行流水,在男方出轨期间,男方转给女方工25万元,第三者转给男方22万元,由于第三者怀孕并生育小孩,其中1万元作为男方为此支付费用,不予返还。

法院判决:10万的借条并未实际发生,借条无效; 判决第三者返还2万元。

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第17条第2向规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可知,已婚人士和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行为本身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不被法律认可。男方转给第三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擅自处置,损害了原配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三者应当返还给原配妻子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同时男方与女方的借条可以认为是民间借贷合同,民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并不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生效,而以实际借款发生时生效。本案中,第三者并没有实际借款给男方,因此第三者提交的借条(即使有男方身份证,手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10万元的借条也可以认为是民法中的双方虚假行为,其背后的真实意义应该是分手费,双方虚假行为应该以其背后的实际法律行为为准,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分手费”这一项赔偿请求,所有以分手费的名义的虚假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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