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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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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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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空挂户口,法院判决不享有拆迁利益

婚姻家庭2019-06-05|人阅读

上海市虹口区某公房(下称“涉诉房屋”)承租人原为张先生(化名)的父亲,2006年承租人变更为张先生。

张先生与案外人李女士原系夫妻,两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我们双方婚生女儿,姓名张某某,由女方直接抚养……经双方同意,现将财产分割如下:……涉诉房屋这部分财产归于张先生……”

2017年,涉诉房屋被征收,共补偿了货币400万余元。被征收前,涉诉房屋内有张先生、张先生女儿张某某两人户籍在册。征收前,系争房屋由张先生一直对外出租张某某从小跟随母亲生活,从未在涉诉房屋居住。

知道房屋拆迁后,张某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半拆迁款。

问:张某某是否属于同住人?

法院判决同住人一般需三个标准,即在动迁公房中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动迁公房中实际居住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张某某虽户口一直在动迁公房中,但从未实际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按照上海市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款。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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